認識2009年勞資爭議處理法(一)總則

勞資爭議的類型,可分為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。在爭議期間內,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、停工、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;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。